第七十一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信息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