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新建供热锅炉应当采用清洁热源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鼓励现有燃煤(柴)锅炉进行改气、改电,并在城市建成区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饮食服务、服装干洗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