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城镇污水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工业污水、医疗废水,应当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相关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未处理处置或者处理处置未达标的污泥禁止外排。自治区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