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业和农牧区环境统一规划和保护,建立农牧业和农牧区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农牧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止农牧业面源污染,引导农牧民使用有机肥,推动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加大运行维护投入力度;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和屠宰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