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