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实行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制度。严禁引进资源高消耗、能源高消费、污染高排放产业和项目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工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