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不同的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环境功能区,应当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