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自动连续监测等先进监测手段的应用,逐步实现全覆盖、全天候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