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不同的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环境功能区,应当及时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