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