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规范对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