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