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通过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相结合等方式,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和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用地;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