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报告和草案、预算相关报告和草案,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