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