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