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