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充分发挥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协会等群众组织作用,抵制陈规陋习,倡导科学绿色文明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