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普及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全社会提高文明行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