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慈善公益、扶贫助困、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