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