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相关责任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测评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