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二)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四)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