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调查;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管理部门;
(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