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设置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并落实专人守护。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警戒标志、伪造火灾现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