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市政供水、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并实施消防规划。乡、建制镇和村消防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