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通信、市政供水、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并实施消防规划。

乡、建制镇和村消防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

消防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