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获准使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但未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者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
(三)在标注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
(四)伪造、变造、冒用或者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擅自更改精河枸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名称的表述方式或者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