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品牌保护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精河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和枸杞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志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跨区域执法协作和维权援助,维护精河枸杞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