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以及洪涝、火灾等从国(边)界传入或者在边境传播、蔓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