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师(市)、团(场)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以及洪涝、火灾等从国(边)界传入或者在边境传播、蔓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