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国公民(不含华侨、港澳台居民)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自治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边境派出所申请办理;也可以向前往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自治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边境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