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边境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管理:

(一)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但已经办理本边境管理区居住证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

(四)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

(五)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应当持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应当持本人军(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兵证;

(七)其他人员应当持边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

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不单独签发证件,与持证人偕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