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关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