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依法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决议、决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