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督促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