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督促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