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根据本规定,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