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