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在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将有关意见、建议送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