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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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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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