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