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