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