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有效

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7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