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