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辖区内跨区域、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民间纠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本行业、本专业和特定区域内的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