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指导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可以向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者设立组织提出,也可以向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和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反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