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指导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和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室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