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和设有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室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