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指导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