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在地、所属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