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指导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通过以下方式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一)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二)通过司法确认等审判活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三)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活动;(四)其他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