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通过以下方式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一)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二)通过司法确认等审判活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三)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活动;

(四)其他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