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指导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对新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会同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年度业务培训。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得收取费用。培训经费应当列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